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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不得擅定自己薪酬
2009年08月07日 15:08   文/ 本站  《培训》杂志    已有1456位网友访问本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规定》第二章明确了“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等。

    《规定》特别强调,国企领导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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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韵 上海2011-04-02 09:25:3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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